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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成立是按照(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责任这样的顺序来判断的。这样的判断顺序本身是有意义的。就是说,是否成立犯罪,按照由客观到主观、由事实到评价、由形式到实质这样的顺序进行判断,这一点是重要的。这是因为,这样的判断顺序,就赋予了原本困难的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以安定性。
换言之,不是将犯罪的实质的成立要件归诸一元的基准,而是由违法性以及责任这样的二元的基准来划定犯罪的成立。违法性以及责任各自立足于不同的政策原理,这奠定了这样的二元基准的基础,并使其正当化了。就是说,违法性可理解为是立足于法益保护主义的原理,而责任则是基于责任主义原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