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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4年的《宪法》中直接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关涉”。
例如1955年1月,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打击和消灭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