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2版)》立足于新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承认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对于犯罪评价的重要性,全面论述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成立理论、未遂论、正犯与共犯、犯罪竞合论以及刑罚论。
《刑法总论(第2版)》的特色在于:(1)按照阶层的而非平面结构的理论,讨论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实现体系上的创新,在“体系的思考”上迈出了关键步伐。(2)反思现行的刑法学研究方法,对于刑法总论的关键问题都提出了独到、深入的见解,在建构“精巧的刑法解释学”方面进行了尝试,在“体系的思考”中凸显“问题的思考”。(3)重视社会发展和刑法制度变迁之间的紧密关联性,强调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促进公众认同与刑法制度之间的互动。(4)提倡学派论争,对刑法诸问题的解释,与作者一直坚持的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保持紧密关联,最大限度地贯彻了思维的前后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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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6年至l999年期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陈兴良教授学习刑法学,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国内近十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多所大学、研究机构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曾兼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
出版《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等个人专著9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与陈兴良教授合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4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清华大学青年学术成果最高奖);2005年获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银奖;2006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2008年人选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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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刑法学基本范畴 第二章 刑法理论对立 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 刑法适用范围第二编 犯罪论 第五章 犯罪论体系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八章 犯罪排除要件 第九章 犯罪特殊形态Ⅰ:未完成形态 第十章 犯罪特殊形态Ⅱ:正犯与共犯 第十一章 犯罪特殊形态Ⅲ:犯罪竞合第三编 刑罚论 第十二章 刑罚根据 第十三章 刑罚种类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 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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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成立是按照(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责任这样的顺序来判断的。这样的判断顺序本身是有意义的。就是说,是否成立犯罪,按照由客观到主观、由事实到评价、由形式到实质这样的顺序进行判断,这一点是重要的。这是因为,这样的判断顺序,就赋予了原本困难的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以安定性。
换言之,不是将犯罪的实质的成立要件归诸一元的基准,而是由违法性以及责任这样的二元的基准来划定犯罪的成立。违法性以及责任各自立足于不同的政策原理,这奠定了这样的二元基准的基础,并使其正当化了。就是说,违法性可理解为是立足于法益保护主义的原理,而责任则是基于责任主义原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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