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要表达和明确的是,在西方的自由至上的观点中,法律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并不是作为规约和强制而单独存在(虽然也呼以在现实体制中这样安排它),它的制定前提和实施,应该被安排在一些更为重要的前提之下,这一直是西方民主理论所要反复讨论的一个课题。作为深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影响的一个自由主义学者(我们姑且这么称呼),莱奥尼在本书中,极其广泛地讨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诸领域的问题,并且避免分割去谈论它们,而是试图消除它们在学科上的传统界线,以跨学科的方式进行研究,试图得到怎样保持法律之下的个人安全和自由的平衡的结论。此外,本书的贡献还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对自由竞争市场的分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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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耶克看来,法律具有普适性(generality)、平等性(equality)、确定性(certainty),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在采取强制性行为即干涉个体公民之人身和财产的行为时必须始终接受独立的法庭的监督(review),这后一点“实系问题的关键所在,法治究竟能否维系,端来于此一决定性因素。”
我们会觉得,从一种语言转到另一种语言,我们会失去某些东西。实际上,我们并没有丧失任何东西。问题在于,法国人、意大利人、德国人根本就没有英语单词“托拉斯”、“衡平法”所表示的那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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