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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作者:黄宗智
副标题: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24-07
ISBN:9787559867353
行业:其它
浏览数:1

内容简介

“超级教授”黄宗智法律社会史成名作,从清代民法运作看传统中国基层治理。还原了清代民法处理民事纠纷的复杂过程,全方位展现了法律与社会、历史间的种种纠缠。

专注于民事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还原了清代民法处理土地、债务、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的复杂过程。

【本书看点】

1.“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14号图书,丛书主编“超级教授”黄宗智法律社会史成名作。

2.从清代民法的运作看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作者用“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来概括清代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书中用大量篇幅介绍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对我们认识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很有启发。

3.学术视野广阔。吸收大量中外学者如瞿同祖、马克斯·韦伯、布迪厄、卜德、滋贺秀三等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展开对话。

4.研究方法新颖。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融合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全方位展现了法律与社会、历史间的复杂纠缠。

5.资料扎实,案例丰富。从巴县、宝坻、淡水-新竹等地诉讼档案出发,对其进行深挖,展示了丰富的历史细节。

【内容简介】

本书为黄宗智教授法律社会史成名作。作者从巴县、宝坻、淡水-新竹等地诉讼档案出发,通过还原清代民法处理土地、债务、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的复杂过程,全方位展现了清代法律与社会、历史间的复杂纠缠。全书从“表达”与“实践”的角度切入法律社会史研究,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吸收大量中外学者如瞿同祖、马克斯·韦伯、滋贺秀三等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展开对话,深化了我们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理解。

黄宗智作品一览(已出版)

《实践社会科学研究指南》《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黄宗智对话周黎安:实践社会科学》《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史与法律史研究》《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中国的新型非正规经济:实践与理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名家推荐】

拜读黄宗智关于法律史的著述对我而言是一种震撼性的阅读体验。

——周黎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最近十年,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明显的本土化和历史化转向。由于来自西方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经验”之间存在着巨大脱节,当代中国实践在学术上没有得到充分的概括与总结,于是从历史中寻找“本土性”,成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共通路径。历史社会学在近年的急遽升温以及“社会学本土化”问题的热烈探讨,成为这一本土化转向最显明的表征之一。黄宗智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科学界寻求构建本土性学科理论体系的代表性尝试。同时也显示出,从中国经验提炼中国概念,用中国理论解释中国道路,以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已经成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共识和自觉。

——《文史哲》杂志与《中华读书报》2022年度“中国人文学术十大热点”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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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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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研究资料

“民事法律”和“民事调判”

一些初步的思考和结论

第二章 范畴的定义:共产革命胜利前华北村庄的纠纷

和诉讼

家庭纠纷与诉讼

邻里纠纷和诉讼

契约纠纷和诉讼

其他的纠纷和诉讼

刑事司法系统

村庄诉讼和县法庭记录

第三章 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共产革命胜利前华北农村的

民间调解

契约和交易:中间人

社区和宗亲调解人

调解的原则和方法

民间调解中的妥协、道德和法律

民间调解的滥用

民间调解与权力关系

第四章 处理纠纷的正式系统:大清律例与州县审判

土地案件

债务案件

婚姻案件

继承案件

妥协的运用

无胜负案件

从法律实践看大清律例

第五章 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清代诉讼的三个阶段

中间领域的纠纷处理

第三领域中的弊端及其原由

正式性、非正式性及第三领域的纠纷处理

第六章 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型式

宝坻巴县型式

淡水新竹型式

横向(共时)型式与纵向(历时)变化

第七章 诉讼的规模、费用和各种策略

民事诉讼的规模

民事诉讼的费用

“衙蠹”

当事人的抉择与策略

第八章 从县官“手册”看清代民事调判

仁治的理念

视事实情

州县活动中的德治文化与实用文化

受理状词

“细事”与“民事”

第九章 马克斯·韦伯和清代法律及政治制度

法律制度

政治制度

“支配”和“权力”

附录A

附录B

引用书刊目录

索引

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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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文摘

清代的民事诉讼是按三个不同阶段进行的。头一阶段从告状开始,到县官做出初步反应为止。接着是正式堂审之前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衙门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可能的调解人之间,通常发生不少接触。最后阶段是正式堂讯。县官通常会作出明确的裁决。

撰写状词可视作民间社会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第一次交汇。考虑到当事人都是写不识字的农民,我们还可以把它视作农民的以口述为主的文化与官吏们的书写文化之间的初次交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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