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台湾学者陈爱娥女士所译的这版为节略后的学生版,目的是使读者能够从著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获得德国法学理论及方法论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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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版序
《法学方法论》导读――代译序
引论
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第一节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第二节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第三节规范的内涵及事实的结构
第四节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
第五节类观点学与论证程序
第六节法律拘束与涵摄模型
第七节关于体系的问题
第八节法哲学上关于正义的讨论
第二章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第一节法的表现方式及研究此等方式的学科
第二节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
第三节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
第四节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第五书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
第六书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
第七节方法论作为法学在诠释上的自我反省
第三章法条的理论
第一节法条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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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要处理的正好不是一些可以量化的问题,任何人如果认为学术的特征在于:尝试调整其研究客体,使其变得可以测量,并因此使其学术成果变为可以计算,那么他自始就必须将法学以及其他许多非(全)依自然科学方式运作的学科,排除于学术领域之外。
它与那些——认为并坚持,被认识的客体应独立不受认识主体影响的——今日所谓纯粹科学性的学科不同。
不如认为“法”包括了基础性法源、第一位法源以及没有约束效力的法认知源。
其一,必须为法律,亦即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此时“恶法”不过徒具其为恶之外观而已,在实质上仍与其他“善法”无殊。其二,此种“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
端在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以为裁判之‘大前提’;而后者则一所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方式,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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