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特布鲁克和费希尔认为,在零交易成本条件下,假如公司组织中的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能够协商达成一致并且能够准确无误地履行他们之间的协议的话,公司法的规则和运作就和他们所自愿达成的契约条款相类似。但是由于有关契约的谈判和履行总是要付出成本的,这时,对于那些为风险事业贡献了资本和时间的公司参与者来说,公司法就能够为他们之间关系的治理,提供一套他们都可以统一遵循的规则及实施机制。作者在本书中解释了为什么要假定这种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的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采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
目录:
1公司合同
2有限责任
3投票
4信义原则,商业判断准则和派生诉讼
5公司控制权交易
6估价救济
7要约收购
8公司合并的争议和州反接管条例
9 闭锁公司
10内幕信息交易
11强制性信息披露
12最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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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特布鲁克,美国第七巡回区法院大法官。.
费希尔,芝加哥大学法律与商务Lee and Brena Freeman讲座教授。..
张建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罗培新,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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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套复杂的明示和默示的合同,公司法赋予参与者在大型经济体的诸多风险和机会的不同组合中,选择最优的安排。不存在一套可以适用于所有情事的最佳的方案,因而也就塑造了公司法的“赋权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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