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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作者:[法]让-雅克·卢梭 / Jean-Jacques Rousseau
译者:杨国政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出版年:2018-03
ISBN:9787532775798
行业:学术研究
浏览数:98

内容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作为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政治权利的原理,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梁启超曾说:“《民约论》,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法国大革命,十九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

本译本根据法国伽里马出版社1964年的版本译出,编者在涉及卢梭的某一论点时,往往将对卢梭产生启发和影响的相关作者的论述以注释形式列于文末,这就使本版本具有鲜明的互文性,也极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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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法国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重要作品有《社会契约论》《忏悔录》《爱弥儿》《新爱洛伊丝》等。

杨国政

北京大学法语系教授,翻译家。

主要译有《自传契约》《柏拉图及其学园》,编有《欧美文学论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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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告读者/1

第一卷/1

第一章 本卷之主题/2

第二章 论原初的社会/2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5

第四章 论奴役/6

第五章 最初协议之追溯/11

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12

第七章 论主权体/15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18

第九章 论财产权/19

第二卷/23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23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24

第三章 公意可否犯错/27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28

第五章 论生与死的权利/32

第六章 论法律/35

第七章 论立法者/38

第八章 论人民/43

第九章(续)/45

第十章(续)/48

第十一章 论各种立法体系/51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53

第三卷/57

第一章 论普通政府/57

第二章 论构成不同政府形式的原则/63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66

第四章 论民主制/67

第五章 论贵族制/69

第六章 论君主制/72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78

第八章 论任何政府形式都不适于所有国家/79

第九章 论好政府的标志/85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权力及其走向蜕化/87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灭亡/90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91

第十三章(续)/92

第十四章(续)/94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95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建立不是一种契约/99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建立/101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手段/102

第四卷/105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105

第二章 论投票/107

第三章 论选举/111

第四章 论罗马民会/113

第五章 论保民官/125

第六章 论独裁官/128

第七章 论监察官/131

第八章 论社会的宗教/133

第九章 结论/146

原编者注和译注/147

部分名词译法对照表/211

专有名词译法对照表/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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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文摘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又处处身戴枷锁。以其他一切的主人自居的人,实质上却是比别人更彻底的奴隶。这种变化由何而来?我不得而知。它是怎么变得合法的呢?我相信我可以回答。

就算是最强者,也只有在将强力转化成权利、将服从转化成义务之后,才能够强到永远做主人。这样,最强者的权利也就产生了。虽然这种权利听起来有一点讽刺意味,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原则。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

“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有感而发:奴隶制下,有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资本主义思想家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做了新的阐述:每一个人既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得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于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牛羊,每一群都有他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之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些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都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是再也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

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自以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于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是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于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我和你订了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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