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写于1951年,出版后多次修订再版,到1980年时,该书的第二版已印刷了五次,成为世界上许多大学研究宪法的必读书。这本著作文笔精炼质朴,说理明快有力,信息量非常大。其中提出的宪法概念的二分法,习惯和惯例的区分,皆被公认为宪法学最基本的出发点。更可贵的是,它是关于宪法的基本理论的著作,把整个宪法学的最基本问题分为六个(宪法概念,宪法分类,宪法的内容,宪法权威,宪法变迁,宪法和宪政),逐一论述,而且在每个领域都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其中的论述至今仍被各国宪法学者反复引证。《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和《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也在宪法和宪政词条下,把Modern Constitutions列为首要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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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当其被制定和采行时,常反映作为当时社会之特征的主导信仰和利益,或冲突的信仰和利益间的某种妥协。再者,宪法未必反映政治或法律信仰和利益。它们可能体现直线者希望保障或宣告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宪法确实是其被采行之时起作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种力量的平衡的结果。
战争或对战争的恐惧是导致集权的重大力量。……经济危机是导致集权的另一重大力量。……另外一种导致集权的强大力量是近期所谓的“福利国家”或“社会服务国家”的一系列政策的发展。……其他的因素也强化了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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