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由契约理论和企业家理论发展了一个企业的企业家——契约一般均衡理论,试图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内解释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市场经济中企业内部权威安排,回答了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工人监督企业家,为什么资本所有者而不是劳动者选择企业经营者,什么因素决定什么样的人将成为企业家这样一些问题。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有才能又有财产的人成为“企业家”,有才能无财产的人成为“职业经营者”,有财产而无才能的人成为“单纯资本所有者”,既无才能又无财产的人成为“工人”。《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还证明,这四种人之间的均衡关系的演变依赖于总人口中能力、个人、财产和风险态度的联合分布。《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第一稿曾获1992年牛津大学经济学研究生最佳论文奖和英国经济学最高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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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和制度的缺陷获取财富的能力与真正的经营能力或企业家能力不完全是一回事。 从中央到地方,众多的政府部门都在行使属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利,但没有一个部门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一个完全用自由资本当企业家的人而言,他必须为自己的经营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这样,除非他确实具有经营才能,否则他不会拿自己的 财产去冒险。 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保证只有真正的企业家才能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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