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在当今关于法律和人权的思考中占据着中心地位,当时关于它的意义,却有着尖锐的异议。迈克尔?罗森取材于法律、政治、宗教、和文化,展示了尊严的现代意义怎样从几个遥远的意义线索中继承而来,并把概念的准确性和广博的历史背景结合在一起,把这些争议放回到语境中,完后提出了一个创新的、建设性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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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空头道学的教条
1.1骗术(humbug)
1.2西塞罗和他之后
1.3康德
1.4优雅和尊严
1.5尊严和平等
1.6等级秩序
1.7尊重权利和尊重的权利
2尊严的立法
2.1有尊严的侏儒们
2.2德国
2.3康德学说背景:人性的公式
2.4天主教义和基本法
2.5解释基本法
2.6达施纳和航空安全法
2.7到底有没有恒定的解释
2.8唯意志论
2.9结论 3对人性的责任
3.1人道主义(Humanism)
3.2实用主义(Utilitarian)的回应
3.3外部主义
3.4非人事物或许具有内在善
3.5责任
3.6康德
3.7非柏拉图主义的责任 注解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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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特烈大帝早于一七四〇年就在普鲁士王国废除了刑讯。他即位后不久,就下达了国王敕令禁止刑讯。如今在基本法中规定:“被拘禁之人,不应使之受精神上和身体上之虐待。”……这条法律对国家永远适用,没有例外。即使借由刑讯有可能挽救一条垂危的生命,这条法律也同样适用。 就算犯下最可怕罪行之人的尊严,也永远不容侵犯。谁要是仍然去侵犯,就必须坐牢。
我们常常不得不树立我们自己也达不到的标准,制定我们自己也无法遵守的规则……我们无须指出舍弃这些基本原则所意味的可怕危险。
尼采说,劳动的尊严是一种宽慰的方式,试图为那些不得不劳动的人,把事实上羞辱行的被迫劳动说得更吸引人而已。
尼采说,努力不能'理解在什么阶段、什么样的高度上,尊严才能被第一次提及,也就是说,在那一点上,一个个体完全超越他自己,而且不再需要去工作、去生产,才能保障自己个体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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