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社會史論》已被譽為明清史專家、中央研究院院士
何炳棣最重要的經典鉅著!
二十世紀五、六〇年代,何炳棣致力於明、清兩朝帝制中國的人口問題、社會結構及階層間的上下流動,《明清社會史論》即是他探索明、清五百多年間中國社會組成及階層流動的歷史鉅作。
作者何炳棣是第一位大量運用近百種明清兩代的進士登科錄,進士三代履歷,進士同年齒錄和晚清若干舉人和特種貢生的三代履歷等鮮為人注意的科舉史料的學者。這批量化的統計資料構成了《明清社會史論》的經線,有系統地呈現明清兩代間,初階、中階和高階舉業所造成的社會流動。何炳棣分析了進士及舉貢共約四萬個案例,發現這些人祖上三代為布衣出身的比例很高,甚至高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因此他認為明清時期中國具有高度的社會流動性,遠遠超過英國十八世紀的情形。
另一方面,何炳棣在《明清社會史論》一書裡運用大量的史料,如政府律令、方志、傳記、家譜、社會小說和觀察當代社會與家庭事務的著作等,構成了本書研究的緯線。《明清社會史論》探討了個人與家庭的地位轉移、社會流動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因素,以及某些社會概念與迷思。除了從明清科舉觀察社會流動外,何炳棣也討論了清代晚期所廣泛施行的捐納制度,如何使富與貴緊密結合,且影響力量趨強;造成平民向上流動機會大減。同時,何炳棣在書中不但處理向上流動,也討論向下流動及其導因,《明清社會史論》亦有專章討論士農工商、軍民匠灶的橫向水平流動,並論及社會流動的地域差異。
《明清社會史論》討論明清社會流動,根據的樣本數量極多,被譽為討論科舉與社會流動最全面的一部經典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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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浙江金華人。1917年生於天津,2012年卒於美國加州爾灣。中央研究院院士。1934年入清華大學,1943年獲清華庚款公費留美,師從英史巨擘John Brebner研修近代英國農業經濟史,1952年以〈英國的土地與國家(1873-1910):土地改革運動與土地政策研究〉獲得哥倫比亞大學博士學位。1965年芝加哥大學聘為湯普遜(James Westfall Thompson)歷史講座教授,1975年當選美國亞洲研究學會首位亞裔會長。
何炳棣治中國史,善用交叉學科知識與理論詮釋關鍵史料。早年選擇經濟運作、社會結構,晚年鑽研思想源頭,皆為直指歷史上影響時代脈動的核心問題。其名著《東方的搖籃》以充實的古代文獻聯繫考古資料及古動植學知識,論證中國古代文明源於本土,打破西方學者的世界文明皆源自西亞的一源說,連一源說的代言人威廉· 麥克尼爾(William H. McNeill)教授亦為之折服。何炳棣之《明清社會史論》則運用社會分層化和社會流動理論,解釋明清科舉制度與中國社會身份意識的緊密聯繫,並將中國史從局限於區域研究的「漢學」,推到世界史研究和社會科學研究的西方學界主流殿堂,深受到西方學界肯定。
譯者簡介
徐泓,1943年12月25日生於福建省建陽縣,獲台灣大學歷史系文學士、文學碩士及國家文學博士。現任東吳大學歷史系教授及暨南國際大學退休榮譽教授,曾任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兼系主任、藝術史研究所創所所長,香港科技大學歷史學講座教授兼人文學部創設學部部長及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署理院長,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創所所長及系主任、教務長及代理校長。教學研究的領域,主要是明清史、中國社會經濟史,已發表明清鹽政與鹽業、明代社會風氣、明代婚姻與家庭、明初國內大移民、明代城市及明清史學相關學術論著八十餘種、學術評論三十餘篇及歷史普及讀物三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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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二版自序
第一版自序
譯者序:何炳棣教授及其《明清社會史論》
目錄
圖表目錄
第一章 社會意識形態與社會階層
第一節 基本反論
第二節 社會階層
第三節 教育與財富同為決定社會地位之主要因素
第二章 社會身分制度的流動性
第一節 法理上缺乏對社會流動的有效阻礙
第二節 明代特殊身分進士的統計
第三節 社會文學所見身分制度的流動性
第四節 社會為儒家意識形態滲透
第三章 向上流動:進入仕途
第一節 史料的簡要評述
第二節 統計分析
第四章 向下流動
第一節 抽樣的家譜記錄
第二節 人文環境
第三節 競爭激烈的考試制度
第四節 有限度的蔭敘
第五節 財富的減少
第六節 家庭制度
第七節 小結
第五章 影響社會流動的因素
第一節 科舉與官學
第二節 社學與私立書院
第三節 幫助應試舉子的各種社區援助機制
第四節 宗族制度
第五節 刻書業
第六節 戰爭與社會動亂
第七節 人口與經濟因素
第六章 科舉的成功與社會流動的地域差異
第一節 各省的人口
第二節 以省分區分的科舉成功者之地理分布
第三節 社會流動率的地域差異
第四節 科甲鼎盛的地區
第七章 概括與結論
附錄 社會流動的案例選
引用書目
譯者註與按語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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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反论 basic antithesis
这个反论包含两个基本对立的论述:一个是本于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而发展出来的封建制度基本概念,认为社会需有阶级之分,构成社会的各个阶级,其权利与义务必须是不平等的。另一个则是超越封建界限,认为阶级社会固有的不公正情形,即使不能完全消除,也要实质上加以减轻,否则阶级社会不能无限期地存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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