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材的编写定位是:在框架结构和内容编排上都凸显出独到的设计和鲜明的个性特色。同时,兼顾和满足教科书在功能和形式上的一般要求。本书所谓的“鲜明特色”,是针对传统教材而言,即:改变以往简单地照搬现行立法结构,完全脱离民事诉讼赖以“生存”的社会背景和司法现实,将原本“鲜活”的、植根并运行于“生命母体”(诉讼过程)当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拆卸、分解为抽象、枯燥的失去“生命力”的零部件(从概念到概念);这样的论述无论怎样全面、详尽,也难改其“空对空”的、僵化抽象的本质。本书的全新立意就在于,将基本原理、基本概念、法律规定(零部件)还原到现实社会和民事诉讼的一般过程当中,还其“生命本源”,在诉讼运行的各种对应关系中讲解概念、分析原理、发现问题、运用规则;使学生既从中获取知识,又掌握学习和运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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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对,缺席判决则意味着在实体判断的时机未必成熟这种必不得已的情形下仍然能够以判决结案的一种制度安排。换言之,被告如果拒不出庭甚或完全放弃防御,往往会使解明度相对较窄且无法再扩展。此时若以证明度不够而仅追究原告一方举证责任的话,显然很不公平。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可以通过调整证明度或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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