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扛鼎之作
◆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论,更是民主政治论
◆无论“共和”还是“宪法”,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的政治问题
《宪法学说》是施米特一生中篇幅最大的著作,从公法角度对魏玛宪法及其所依托的议会民主制作了细致剖析,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史,更是民主政治论。施米特力图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宪法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结果,不能把宪法看成一架万能机器,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定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人类的政治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评论】
刘小枫:共和和革命之后,古典的“国家学说”已经无法应对现代民主政治问题,需要另立“宪法学说”。施米特从公法学角度审视魏玛宪法,指望魏玛民国的政治家们的“智识力”有所提高,为捍卫新生的自由民主共和国保持清醒的警觉,果断采取必要的措施。
吴庚(台湾大学教授,《宪法学说》台版译者):近年大陆出版了不少外国名著的译本,笔者也曾阅读其中法律或政治学的若干译作。印象中,以本书的译文最佳,堪称水准以上的翻译作品。施米特的原著本来就不易理解,能够作相当精准的翻译,可见译者造诣之一斑,令人赞佩。尤其原著德文以外凡法文、英文、拉丁文也都一律加以翻译,实属难能可贵。
哈耶克:[施米特的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
列奥•施特劳斯: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阿伦特: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
雷蒙•阿隆:施米特是“韦伯传统下伟大的社会哲学家”。
哈贝马斯:施米特是“韦伯合法的儿子”。
赫尔穆特•舍尔斯基:施米特蒙受的是数世纪以来不为人们所承认的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命运。
《法兰克福汇报》:施米特“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
雨果•巴尔: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
扬–维尔纳•米勒: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现代性所作出的前沿性和总体性的攻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知识上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知识和理论上的碎片,不断地为欧洲以及欧洲以外的知识群体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捡拾。事实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0世纪尚没有哪个思想家像施米特一样有如此多的来自不同领域的读者群。
张旭东:基于对魏玛共和国民主制度的分析,施米特全面思考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局限,成为整个20世纪最重要、最精彩的自由主义批评家。
我们可以把施米特看作是尼采以来西方“价值重估”、道德超越和通过颠覆和消解传统而不断自我肯定的总体方向上的最后一个重要路标。
刘擎:今天的知识界,从德国到欧美乃至中国,施米特的思想幽灵正在徘徊游荡,吸引了分属不同意识形态与知识谱系的学者和知识分子……当然,施米特在世的时候绝不是默默无闻的学者,但对学术思想界而言,他在最近二十年间的影响甚至超过了他生前最为鼎盛的时期。如果在当代谈论西方思想,特别是政治哲学和法学,我们似乎逃不开施米特幽灵的纠缠。
严搏非:施米特的价值不在于他的答案,而在于他的问题,没有人能绕过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独裁者和“游击队员”,所有与他争辩的人都成了向他学习的弟子,无法绕过他那巨大的、悖论性的、危险的存在。在这张名单上,仅我们熟知的就有罗尔斯、哈贝马斯、福柯、德里达、德沃金,一直到齐泽克、阿甘本和哈特及内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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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译者】
刘 锋
北京大学文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英语系教授,并担任《国外文学》编辑工作。主要从事文学理论以及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圣经>的文学性诠释与希伯来精神的探求》等,并曾发表文学理论等方面的论文十几篇,学术译著包括《基础神学》《宪法学说》等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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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前言(刘小枫)
引用文献缩写
引言
序言
第一部分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 绝对的宪法概念
第二章 相对的宪法概念
第三章 实定的宪法概念
第四章 宪法的理想概念
第五章 “根本法”、根本规范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义
第六章 宪法的起源
第七章 作为协议的宪法
第八章 制宪权
第九章 宪法的正当性
第十章 从制宪权学说、尤其是人民制宪权学说中得出的结论
第十一章 从宪法概念派生出来的诸概念
第二部分 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
第十二章 国民法治国的原则
第十三章 法治国的法律概念
第十四章 基本权利
第十五章 权力的区分
第十六章 国民法治国与政治形式
第三部分 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
第十七章 1.民主制学说
第十八章 人民和民主宪法
第十九章 从民主制的政治原则中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章 民主制的政治原则在国家生活各领域中的运用
第二十一章 民主制的限度
第二十二章 2.君主制学说
第二十三章 3.近代国民法治国宪法中的贵族制要素
第二十四章 4. 议会制
第二十五章 议会制发展的历史概况
第二十六章 议会制的构成可能性概述
第二十七章 魏玛宪法下的议会制
第二十八章 议会的解散
第四部分 联邦宪法学
第二十九章 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十章 从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中得出的结论
附录 魏玛宪法
分析目录
魏玛宪法条款索引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修订译本附记(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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