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宁勋爵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英国。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为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所重视。虽然我国的法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思想。因此,研究丹宁的法学著作及其法学思想,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是有所帮助的。因此,我根据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1980)(《牛津法律指南》)和《牛津法律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等较权威的资料对一些法律专有名词和历史人物加了注释。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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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出版者前言
2 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代中译本前言
3 前言
4 案例表
5 第一篇 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6 导言
7 第一章 面对法庭
8 第二章 侵害证人
9 第三章 拒绝回答问题
10 第四章 侮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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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码头工人案中所汲取的教训是,在劳资冲突的案件中,决不能因蔑视法庭而是用监禁武器,必须找出一些更好的办法。
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藏适当的采用,法律救济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厌恶等等。基于上述事实,习惯法显示了它无可置疑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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