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的作者哈贝马斯提出对法律和宪法的范式性背景理解加以澄清,它所针对的是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尤其是我怕谓的虚假实在论,它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在我们自17世纪以来不断进行着的关于政治共同体之法律构成的讨论中,还表现出了一种对整个现代笥的道德实践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一种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证据之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的自由建制之中。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作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这是一本非同寻常的著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很好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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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生于1928年,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964-1967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研究所所长,1971-1983年任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83-1994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1994年退休。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重要的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在德国乃至欧洲、北美的哲学和社会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他的著作很多,几乎每一本著作的出版都被视为哲学界的一件大事。他的主要著作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理论与实践》(1963)、《知识与兴趣》(1968)、《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1973)、《交往行为理论》(1981)、《交往行为理论(补充与论证)》(1984)、《现代性的哲学话语》(1985)、《后形而上学思维》(1988)以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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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和合理性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附录一 法律与道德
附录二 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
附录三 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
后记
中译者后记
中西人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主题与人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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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defend the form of government guided by public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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